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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西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西安市医疗保障局、西安警备区政治工作处7部门联合修订印发《西安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实施办法》?

2007年7月,民政部、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印发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医疗保障相关工作进行了明确。2007年和2008年,我市按照国家和陕西省相关政策精神,制定了市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明确我市优抚对象保障政策。执行十余年来,较好保障了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形势任务变化,法律基础、行政主体、保障体系等方面均发生了变化,原政策相关条文滞后性日渐显现。为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2022年1月,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2022年6月,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联合印发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2023年12月,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下发《关于印发〈陕西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退役军人厅发〔2023〕40号),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我们按照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总结实践经验、反复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对我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进行了修订。修订后,我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体系更加完善、保障内容更加丰富、保障渠道更加顺畅、待遇享受更加便捷,能够更好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办法》适用对象有哪些?

《实施办法》的适用对象为西安市居民户籍并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含西咸新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

三、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如何保障?

《实施办法》按照“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健全完善了优抚对象“保险+救助+补助+优待”的医疗保障政策体系。已就业的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就业的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就医优待。

四、优抚对象如何享受医疗保险?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已就业的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未就业的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安排资金帮助缴费。

五、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医疗优待?

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规定享受优待服务。《实施办法》进一步丰富和规范了优待内容,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享受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诊查费。同时,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服务程序做了哪些优化?

《实施办法》明确提出各地应当积极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制度机制,推动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优化服务程序,减轻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垫付压力,全面提升服务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