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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蓝田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出台

为持续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加快推进全县退役军人事务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最大限度便民利民,近日,蓝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出台《蓝田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料初审权限下放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并由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站长为优抚对象代办补助手续,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方便办事群众。

同时,将农村籍退役士兵年满60周岁的兵龄补助资料初审权限下放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由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在网上申报和审批,让群众少跑路,让网络多跑路。


蓝田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西安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市民发〔2007〕266号)和《西安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市民发〔2008〕143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蓝田户籍,凡在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已登记在册享受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  优抚对象应按照属地原则及本人身份和户口类别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优抚对象参加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第四条  优抚对象在享受与其本人身份和户口类别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医疗补助待遇。

(一)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优抚医疗补助待遇。

(二)优抚对象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性病、美容、交通事故等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三)优抚对象在门诊、住院所产生的费用中属自费部分的,不在本细则补助范围之内。

第五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保局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服务工作:

(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督促优抚对象按规定及时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核;依据有关规定核发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费用;审核发放《西安市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二)县财政局负责加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

(四)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范围,指导、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落实优惠政策。


第二章 门诊补助


第六条  门诊补助方式

(一) 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在门诊医疗终结后持门诊病历、医疗票据及个人相关证件到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直接办理补助手续。

(二) 其他重点优抚对象的慢性病医疗终结后持门诊病历、医疗票据及个人相关证件到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直接办理补助手续。


第三章 住院补助


第七条  住院补助条件及标准

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期间,须持《西安市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其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后,对剩余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部分予以补助,具体标准为:

1.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含乙类药),在个人账户支付后,不足部分给予补助。

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补助50%。

3. 老复员军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病故军人遗属补助40%。

4.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补助30%。

第八条  住院补助办理程序

重点优抚对象出院后,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后,由本人或家属持《西安市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出院结算单和医保(合疗)报销结算单到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直接办理相应补助手续。


第四章 特别救助


第九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单位(或托管单位)的,由单位(或托管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支付;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无力承担的,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标准,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后按照相关标准给予医疗补助。

第十条  其他优抚对象因患大病、重病、慢性病住院治疗,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报销后,个人支付仍有较大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蓝田县优抚对象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批准后,按照西安市城乡医疗救助相关规定,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特别救助。


第五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十一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在中央和省、市财政专项补助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列入预算。资金来源为:

(一)中央财政拨付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二)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三)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资金。

(四)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补助;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补助。

(二)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按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补助。

(三)对其他优抚对象因患大病按本办法规定的救助。

(四)所在单位无力支付或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的补助。

(五)省、市人民政府依据《军人抚恤条例》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补助。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禁挪用、截留、挤占。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十五条  优抚对象虚报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医疗补助资金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警告,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蓝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优抚对象申报医疗补助都需要哪些资料呢

请看下面清单

↓↓↓

(一)住院申报

①住院票据(原件或复印件盖章)

②诊断证明原件一份

③住院证或出院证原件一份

④住院病历首页一份盖章

⑤医保或合疗报销结算表

⑥医疗优待证(伤残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农行卡复印件


(二)门诊申报

①门诊票据(原件或复印件盖章)

②处方原件一份

③门诊病历一份

④医疗优待证(伤残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农行卡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