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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务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务信息。

第三条局属单位内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开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西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是我局政务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具体职责:

(一)具体承办局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局机关公开的政务信息;

(三)组织编制局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建立局政务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有关人员参加。每半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主要研究、协调、解决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凡公开的政务信息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必须就真实性、合法性、保密性进行审核。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退役军人事务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

第九条依照规定,结合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实际重点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局机关财政预、决算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和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结果,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

(三)在线办事的事项、条件、流程、登录地址、咨询电话、办理结果等情况;

(四)机构设置、职能、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

(五)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招考、聘用政务信息以及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置、人才引进的依据、条件、程序和录用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政务信息。

第十条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局机关依据本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根据该政务信息特点,可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公开:

(一)在西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门户网站上公开;

(二)政府公报或者报纸、杂志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三)在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务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四)政府机关新闻发布会;

(五)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务信息的其他载体。

第十二条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及时编制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务信息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内容;

第十三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本规定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西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门户网站申请公开政务信息。

采用以上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还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关代为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向其提供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等政务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对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七条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免予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八条凡涉及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务信息,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十九条局机关各处室(单位)在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因政务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公开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一条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可以因申请人的要求提供打印、复制、邮寄等服务,并可以向申请人收取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局公开机构应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务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四条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