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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老年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西咸新区基层工作部、财政金融局,高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财政金融局,国际港务区社会事业和行政审批服务局、财政金融局,经开区社会事业服务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陕退役军人厅发〔2023〕31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增长4%的比例调整。从2023年1月1日起,每服役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3.35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87.05元。调标所需资金由省级和县级各负担50%。

调标后,增加补助部分随原老年生活补助一并由区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各区县、西咸新区和相关开发区财政结合自身负担资金统筹安排,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西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