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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关于印发《西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退役党发〔20219

中共西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

关于印发《西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事业

单位科级领导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西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西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

2021219

 

西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局属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陕西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陕办发〔20187号)、《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动态调整办法(试行)的通知》(市人社发〔20172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第二条  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考核、培训、任免等事项由局党组统一负责;局属事业单位其余人员的管理、考核、培训、任免等事项由本单位负责;局组织人事处负责局属单位科级领导干部选拔指导、监督、审核等工作。

第三条  局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人员聘任要本着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着眼干部队伍长期、健康、合理、有序发展,严格标准条件,规范竞聘程序,树立正确用人导向,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施展才干创造条件。

要严格按照市编办核定的科级领导职数和市人社局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单位竞聘方案。

第四条  无内设机构的局属事业单位中政治觉悟高、工作能力强、个人素质好、符合相应岗位资格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推荐使用意见,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报组织人事处;局属单位在局机关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由相关用人单位提出推荐使用意见,经分管局长同意后上报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纳入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使用范围,统筹提出使用意见,报局党组审定后,由用人单位按程序聘任使用。

第五条  局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政治素质好,思想觉悟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一般应当具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竞聘管理七级、管理八级领导岗位的,须分别在管理八级、管理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顾全大局,服从组织调整;

(六)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

第六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转岗竞聘科级领导岗位的,除满足第五条(一)、(二)、(四)、(五)、(六)外,一般应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竞聘管理七级领导岗位的,应当具有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任职经历,或在专业技术九级、十级岗位合计满3年以上;

竞聘管理八级领导岗位的,应当具有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任职经历,或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岗位合计满4年以上;

第七条  从工勤岗位转岗竞聘科级领导岗位的,除满足第五条(一)、(二)、(四)、(五)、(六)外,一般应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并按照市人社局相关规定执行。

竞聘管理七级领导岗位的,应当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5年以上任职经历;

竞聘管理八级领导岗位的,应当在工勤技能三级岗位5年以上任职经历。

第八条  局属事业单位内部选拔科级领导岗位人选,竞聘上岗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报局组织人事处审核;

(二)组织人事处审核通过后报市人社局进行岗位审批;

(三)按照竞聘上岗方案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四)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五)对符合竞聘条件的人员,组织开展竞聘;

(六)考核评价;

(七)局属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选拔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确定;

(八)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公示期间由局机关纪委组织廉政考试;

(九)局属事业单位将竞聘结果上报局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审核通过后,上报市人社局备案;

(十)市人社局同意后,局属事业单位发文聘任,办理聘任手续。

第九条  局属事业单位科级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后,局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人员岗位发生变化,由用人单位行政发文聘任或解除聘任。

第十一条  局属事业单位在内设机构科级领导人员竞聘中发生弄虚作假、不按照条件程序、不坚持原则、用人失察失误等情况、驻局纪检组、局机关纪委调查核实后,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