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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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20 19:47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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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20 19:47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局
近日
西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西安市财政局
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
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充分体现了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
新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自2021年8月1日开始执行
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
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西咸新区、高新区、国际港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根据《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陕退役军人厅发〔2021〕23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2021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2021年8月1日开始执行。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87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635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85元,市、区县财政每人每月各补助25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76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605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93元,市、区县财政每人每月各补助31元。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720元/人月,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6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40元,市、区县财政每人每月各补助10元。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调整为:750元/人月,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60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50元。五、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750元/人月,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60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六、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1180元/人月,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90元,省、市财政每人每月分别补助295元。七、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73.15元/人月。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0元,省、区县财政分别每人每月补助11.58元。此次调整所需中省市财政负担的经费另行下达。各区县,开发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要落实本级财政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将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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